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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新密钥”一日完成立案审查裁定全流程

——专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米

侯捷宁证券日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记者了解到,杭州中院作为率先以“互联网+”模式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法院之一,对于在线上完成证券纠纷的化解积累了成熟经验。近日,该院收到两名投资者通过中国投资者网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起的司法确认申请,一日内即完成了立案、审查和裁定全流程,给投资者带来便捷高效的体验。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米。

  记者:您认为通过线上诉调对接对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具有怎样的意义?

  许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在全国审判执行工作推进会上强调,要依托科技硬实力,解决法院所面对的“案多人少”难题,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而诉调对接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抓手。衔接机制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信息壁垒,打通信息孤岛,实现调解和诉讼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终达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成效。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两网贯通,线上诉调对接的实现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加强投资者保护,探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最新实践,标志着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有了新渠道、新工具,体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精诚合作,提高投资者纠纷化解承接办理能力的担当作为。

  杭州中院作为首批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国证监会“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两网贯通开展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的法院,非常荣幸能够享受到诉调对接工作信息化升级带来的便利。

  我关注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通以来,杭州地区已经入驻调解组织79个,上线调解员2576名,累计受理纠纷36万余件。使用中我们发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具有集成化、智能化、开放化等多个亮点,投资者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接受度和成功率显著提高,人民法院与行业监管者、行业自律协会、专业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也愈发紧密,大大便利了投资者依法维权。

  记者:杭州法院与浙江证监局的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优势或特点是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化解投资者纠纷的情况如何?

  许米:杭州是互联网之都,杭州法院工作“触网”较多,“信息化”是浙江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首要特点。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法院系统要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要求,给人民法院优化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工作机制指明了方向。为此,杭州中院与浙江证监局统一认识,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杭州法院“互联网+”先发优势,于2019年6月共同开发出“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作为全国首家以信息化技术为核心的证券纠纷专业化解平台,正式启动了证券纠纷线上一站式化解的新模式。在这个智能化解平台上,网上立案、诉调对接、在线调解和开庭、损失计算、司法确认、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均已实现并集成。

  截至目前,已累计有547名投资者依托智能化解平台发起诉讼和调解请求,杭州中院与调解组织共同努力,成功化解了多批次纠纷。如在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中,杭州中院与浙江证券业协会、投保基金公司充分运用“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机制成功处理纠纷,集中调解了投资者诉求达300多起,起到了很好的投资者保护和诉源治理的效果,该案后来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记者:杭州法院诉调对接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许米:下一步杭州中院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重点是要在诉前通过在线平台对大量的证券期货纠纷进行“过滤”和“导流”,发挥专业调解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发挥司法对专业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服务和保障功能,我们相信这种专业化+信息化的诉调对接机制将会为解决证券期货类纠纷提供中国样本。

  具体而言,一要继续完善和优化智能化解平台功能。以科技赋能,向信息化借力,是推动诉调对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重要渠道,杭州法院与浙江证监局共同开发建设的智能化解平台目前还是1.0版本,今年要改造添加新功能,为即将启动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做好准备。

  二要实现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向金融审判全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保护是蕴含于金融行业全领域的重要问题,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不仅需要纵向挖潜,深耕符合证券纠纷特点的工作机制,同时也要横向为银行业、保险业、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消费者保护需求旺盛的领域作出延伸与拓展。

  三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信息化与电子化过程的规范化建设。要健全电子诉讼与线上调解规则,建立线上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实现数据对接的统一、诉调对接过程的信息化留痕以及电子证据的信息化留存等高效的案件流转机制,可以缩短法院委托调解和调解组织反馈结果的时间。

  四是探索构建与诉调对接机制相匹配的证券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优势,不断探索完善“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证券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与调解工作的衔接,实现“当场受理、在线审查、及时确认、电子送达”。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诉调对接平台及时将案件导入立案程序,依托示范判决机制实行繁简分流,探索示范案件示范审、平行案件简易审的证券纠纷繁简分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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