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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为证券虚假陈述案推荐专家辅助人 投服中心积极探索公益维权支持形式

周松林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 林倩)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就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首次推荐专家辅助人伍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和陈秧秧(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安科向两位原告投资者赔偿人民币共计22.8万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商证券、瑞华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据介绍,本案二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破行政处罚前置限制。虽然招商证券和瑞华所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审认为,两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已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执业要求和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于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审计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两上诉人仍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首次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比例。二审认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和应负责任范围,应限于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依法考量其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等因素,因此分别确定招商证券和瑞华所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并且首次由投保机构推荐专家辅助人支持投资者。投服中心推荐两名专家担任投资者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庭审中,该两名专家辅助人充分引用法律依据,列举事实证据,就两上诉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是否已经勤勉尽责发表个人意见,体现出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为该案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智力支持。

  伍坚表示,“看门人”责任固然需要进一步夯实,但不区分过错情况的完全连带责任也确实需要调整。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精巧说理,精准界定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最终确定的比例连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司法对立法漏洞的弥补。

  陈秧秧认为,证券市场中高质量审计的供给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努力远非足够,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生态系统的利益相关方应同向而行,改进审计制度安排,保障审计功能发挥,同时强化监管与违规惩戒,多方发力,为高质量审计助力证券市场良性运转保驾护航。

  本案是投服中心首次以推荐专家辅助人形式支持投资者诉讼,是对公益维权形式的积极探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专业,普通投资者较难理解其工作范畴,同时向法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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