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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共话投资者保护 对集体诉讼制度在投保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充满信心

朱宝琛证券日报

   在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上,四位律师就投资者保护相关话题进行阐述。他们普遍认为,新证券法前所未有的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非常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立法机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

   集体诉讼制度

   提供便捷高效维权之路

   新证券法明确了集体诉讼制度。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特别是在投保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可以说,原告都不用自己去登记,无论受害投资者是否有维权热情,只要是不主动退出的,都可以享受到判决的福利。

   “这对上市公司而言,是非常严厉的民事赔偿措施,威慑力是难以想象的,不排除会有部分的上市公司因为无法承受民事赔偿而退市或者破产。”朱夏嬅说。

   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徐晓(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默示加入、声明退出”,这八个字能基本涵盖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核心,也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

   他认为,这一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一方面,将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和各责任方产生有效的震慑;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更为便捷高效的维权之路,将改变以往投资者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导致的维权积极性不高的局面。

   “作为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我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投保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充满信心的。”徐晓说。

   投服中心公益律师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表示,这一制度,为高效公平地赔偿受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损失,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投服中心公益调解员李国玺(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认为,集体诉讼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一个方面是全面,以前只能保护提起诉讼的原告投资者,没提起诉讼的,那就不予保护,现在除非明示退出,否则法院判决效力适用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也就是能保护的都保护,有效地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另一个方面,因为证券集体诉讼强大的责任影响力,证券违法行为主体将有可能会优先选择行政和解、先行赔付或者纠纷调解等方式来承担赔偿责任,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效率。

   提高违法成本

   让市场参与者加大自我约束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比如,对于欺诈发行的,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现在提高到了可以处募集资金一倍的罚款;将市场主体遵守证券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对此,田立卿认为,这是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和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等多项条款内容修改的支持和保障,更直白地说是一种法律威慑。

   “新证券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释放了明确的信号,要求市场参与者加大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促进,目标是要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场生态环境。”田立卿说。

   基于新证券法的这一调整,田立卿建议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注意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特别是强调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二是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法人治理的规范更严,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这是有目共睹的。”徐晓说。

   保护好自身权益第一步

   是先做到自己不要有过错

   目前A股市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已经超过1.6亿,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那么,广大投资者该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该怎么办?

   李国玺认为,投资者保护好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就是先做到自己不要有过错,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方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及真实的文件。

   他同时表示,投资者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还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有据。因此,投资者要保留好购买证券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比如账户开户、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等,以实现投资者对于自己的陈述有据可依。

   徐晓表示,投资者一定要形成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只有自身的权利意识觉醒了,积极行使权利了,才能真正保护好自身权益。

   他同时介绍,维权的途径有四项,分别是协商、调解、投诉或举报,以及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而对于诉讼方式维权,投资者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咨询或委托有经验的证券专业律师帮助自己。

   田立卿建议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要树立维权的信心。信心来源于新证券法针对投资者保护建立的各项制度,更重要的是投资者自身也要树立风险自担、理性投资的理念,在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时不仅要看到高额的投资回报,也要对投资风险形成充分的认知。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因为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害的,建议投资者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维权。”田立卿说。

   朱夏嬅建议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及时学习、补充金融知识,在听到不确定的信息时,应培养独立的判断能力,做一个理性投资者。如果不幸买到了“踩雷”的股票,建议要及时止损、及时维权,不要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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