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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锁定康美药业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4月16日宣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日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提高维权效率 降低维权成本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该负责人表示。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问题。”前述负责人说。

  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A股市场投资者超过1.8亿,特别代表人诉讼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该案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有利于震慑、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许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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