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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发挥在线诉调对接平台作用 助力投资者“足不出户”有效维权

发挥浙江“改革先行地”优势,积极稳妥探索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浙江先行先试

侯捷宁证券日报

  近期,浙江辖区通过在线平台成功化解了一批群体性证券纠纷,并实现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简称“总对总”机制),成功进行在线调解及在线司法确认,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有效服务投资者维权。

  “总对总”机制在中小投资者维权方面具有哪些优势?如何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浙江证监局相关分管负责人张喆峰。

  记者:“总对总”机制聚焦中小投资者维权贵、救济难等痛点,请您介绍一下浙江是如何实践的?

  张喆峰:我们在工作中深刻体会到,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投资者侵权损失及时获得赔偿对于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只有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才能让投资者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对总”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维权救济服务,让“投资者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成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调解和诉讼维权的有效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投保基金公司支持下,浙江证监局指导浙江证券业协会成功运用“总对总”机制,开展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股票投资亏损纠纷案件的在线调解及在线司法确认,调解金额共计20余万元,远在四川等地的投资者不用出家门就可及时获得侵权损失赔偿。

  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线上调解工作,日前,首单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实际赔偿金额105万元。

  记者:据了解,浙江较早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的工作也卓有成效,能否请您介绍一下?

  张喆峰:浙江是资本市场大省,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带来证券期货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浙江证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认识到只有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和谐发展。为此,我们积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多措并举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浙江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7月份设立了全国第一家由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和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于2013年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联络员制度,压实市场主体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诉调对接”、“调调对接”、“信调对接”、“律调对接”、“仲调对接”五位一体证券期货纠纷大调解格局,建立了一支由2名专职调解员和46名兼职调解员(其中23名为律师)组成的专业调解员队伍。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仅浙江证券业协会就化解各类证券纠纷1460余起,涉及金额8000余万元,为投资者挽回损失1125多万元。

  二是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19年5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开展在线诉调对接先行先试。2019年,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浙江证监局与杭州中院、浙江证券业协会成功开发了实现诉讼与调解流程在线对接的“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简称“智能化解平台”),该平台集成“在线申请、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等不同的功能模块,具备远程视频在线调解及庭审、纠纷化解流程智能流转和切换、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辅助损失金额计算、注册用户身份智能核实等功能。

  投资者可以在平台上申请调解、起诉及提交资料,后续调解、审理流程都在网上进行。比如我们调解员在杭州,一方当事人在北京,另外一方当事人在海南,都不用来杭州调解,约定一个时间,大家同时登录智能化解平台就可以在线进行调解了,这样就免去了当事人的异地奔波之累,实现“足不出户”化解纠纷。

  同时,平台可以满足人民法院、监管部门、调解组织等主体线上开展诉调对接的需求,提高诉调对接的效率。智能化解平台自2019年6月份正式发布运行以来,已接收投资者各类申请540余件,成功化解300余件。

  四是推动“示范判决+集中调解”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率先落地。浙江证监局与杭州中院、投保基金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通力合作,创新案件分流、示范判决、联合调解、共管账户理赔等多项工作机制。2019年1月份,杭州中院示范判决作出后,调解组织开展集中调解,已成功调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00余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1500余万元,为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探索了经验。

  记者:3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请问浙江证监局计划如何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加强投资者保护?

  张喆峰:新证券法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构建“投融资平衡”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新证券法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制度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许多亮点性的投资者保护安排,通过多元化方式优化救济途径,保护投资者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

  下一步,浙江证监局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在监管工作中将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落实落细,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按照“总对总”机制要求推进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继续优化智能化解平台功能,进一步发挥“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做好智能化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调解平台的有机衔接,与其他的在线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打通不同单位、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隔离,让数据跑起来,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此外,我们还将发挥浙江“改革先行地”优势,在证监会投保局、法律部指导下,与司法部门加强协同,积极稳妥探索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浙江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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