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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证券法 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

吴晓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 吴晓灵

  近日,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新证券法扩展了证券的范围,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向,在规范证券公开发行与交易、加大证券违法活动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完善监管手段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在体现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个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应在证券法的授权下尽快完善财富管理市场法律框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财富的积累催生了财富管理的需求,让人民获得更多的财富增值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财富管理包括对客户物质财富(实物资产、货币资产、金融资产)与非实物财富(知识产权、商誉)配置的规划和运作。财富配置的规划即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规划的实施就是资产管理。对实物资产的受托管理是经典的信托公司业务,对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受托管理是资金信托业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通常是指资金管理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中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是:“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这个定义不排除实物委托,但《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因而这里主要规范的是资金管理业务。

  目前我国规范财富管理的法律有三类:一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它将资产管理产品归入了证券,对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规则授权国务院制定;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它规范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三是《信托法》,它规范了信托关系,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应该在三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财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财富管理行为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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