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 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今年两会带来的建议和“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有关。刘新华建议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深圳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刘新华表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为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改革提供了方向性指引。经过8个多月的努力,2019年7月首批科创板公司上市交易。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2020年8月正式落地。截至2021年2月底,科创板注册上市公司已达232家,市值3.5万亿元;创业板注册上市公司已达86家,市值1.2万亿元,有效地支持了高科技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上海和北京分别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实践有效提升了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为支持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注册制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刘新华指出,当前,资本市场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趋多发,涉案金额更大,案件涉众性更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是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目前,对通过创业板注册制上市的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集中管辖对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相关上市公司的案件快速增加,深圳市中院面临的审判压力日益增加,且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相关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对审判的要求也更高,仅仅依靠集中管辖已无法适用当前金融案件审判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趋势,建议依托创业板改革契机,借鉴上海和北京的做法,特别是借鉴上海金融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深圳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构建了公安部、证监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机制,取得了积极效果,自2017年至今,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2000多起,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当前资本市场仍面临违法案件数量多、违法行为多样化、违法手段复杂化的挑战。为此,建议进一步优化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司法体制,依托现有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体制,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工作机制及管理体制,加强一线证券犯罪侦查力量建设,确保公安机关证券侦查力量专司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侦查工作。
三是完善《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首先,建议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衔接规则。《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即违法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刑法、证券法出台后,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行政赔偿责任大幅提升,实践中违法行为人因缴纳罚款、罚金而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能进一步增多。为此,建议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衔接规则,保证相关制度顺利落地,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建议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安排。《证券法》九十五条确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证券法》属于实体法,为保障相关制度落地,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在程序法方面明确相关制度的法律地位。再次,建议加强与行政和解制度的协调衔接。《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证券行政和解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快速了结案件,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基于民事损害的填平原则,投资者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其损失,因此当同时出现民事诉讼赔偿和行政和解赔偿时,建议司法机关做好对和解赔偿的支持和有效衔接。(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