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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两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持续提升存续期监管质效

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5月5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两项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其中,《临时报告指引》统一各类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中常用要素的披露要求,明确涉及负面影响的应当披露应对措施。同时,新增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事项的披露。

  聚焦偿债能力 突出信息披露有效性

  本次制定的《定期报告指引》全面系统规范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强调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揭示,突出重大变化分析。一是强化发行人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重点突出业务板块及经营情况变化、重大关联交易、实控人变更等事项分析;二是完善对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细化资产负债重要科目变动、合并报表范围变化、重大债务逾期等情况披露。

  《临时报告指引》对《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修订,结合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践,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并优化披露安排。一是统一各类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中常用要素的披露要求,明确涉及负面影响的应当披露应对措施。二是新增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事项的披露,包括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等,并细化债务违约、增信代偿风险披露的具体情形。三是优化披露安排,包括完善新增借款、对外增信、放弃财产、资产被查封扣押等累积计算事项的披露时间等。四是新增持有人会议决议落实情况、转售安排等事项的披露要求。

  关注特殊处置程序 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

  针对进入破产程序和符合指引规定的市场化重组情形发行人,两项指引均明确了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要求重点披露对破产清偿或者风险处置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情况。二是明确破产程序重要环节、风险处置阶段性进展等关键节点的披露要求。三是适当简化常规信息披露要求,除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债券状态、持有人权益或者风险处置进展的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外,其余事项允许季度汇总披露临时报告。

  完善相关机构信息披露要求

  两项指引完善了增信主体、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一是针对增信主体,明确其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和编制要求;细化并明确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包括因代偿纠纷被起诉或申请仲裁、未按约履行代偿义务、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大幅下跌、未能清偿有息债务等。二是针对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明确其对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情况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核查、转售核查、债券违约处置跟进等履职事项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健全完善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加强相关业务规则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共同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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