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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答 | 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退市后的转让或者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三、在科创板终止上市的企业,还能再申请上市么?

  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上交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再次上市,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是因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上交所不再受理其再次上市申请;因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上交所不再受理其再次上市申请。

  四、科创板退市在财务类指标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将审计意见与其他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为防止公司通过调节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处理规避退市,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从“规范类”调整为“财务类”,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退市指标交叉使用,明确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此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形的,其股票也将被终止上市。

  二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的退市情形。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指标,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是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机制。在原有扣除机制上进一步明确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披露扣除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完善监管要求,明确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

  五、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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