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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触及底线 终酿重大违法退市恶果

上交所投教

  【公司概况】

  X公司于1998年上市,2015年底,公司进行了破产重整。由于重整方案中债务确认和权益调整等方案涉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当地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再审审查。2020年6月底,法院驳回中小投资者的申请,维持原判。破产重整以来,公司已经丧失了主要生产经营资产,主要靠贸易维持经营。

  这期间,X公司出现多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违规等,并多次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证监会行政处罚。

  另外,为公司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受到行政处罚,其相关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审计独立性缺失,收入审计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X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等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2年3月,X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X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572.3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5.13%。扣除虚增营业收入后,X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公司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18至2020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等规定,其股票最终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主要问题】

  (一)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如何体现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对于年报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

  X 公司一案中,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因此不论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大小,比例高低,都不应当继续维持上市地位。

  出现这类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严重背离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关键的定价信息和投资决策参考,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机制和淘汰机制。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均不适宜继续留在沪市主板市场,应当依据上市规则予以退市。

  如果这样的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则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坏了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需要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从严监管,将其退市。

  (二)所买股票因重大违法被退市,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股东权利。现行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提供了诸多了途径。

  一是关注公司风险提示和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X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先后共18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另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日放开涨跌幅。交易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是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利。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X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在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目前,多单财务造假的公司投资者已获偿。

  三是即使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仍然可以正常经营。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不会改变。并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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