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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依据证券法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积极实践股东代表诉讼

  投服中心强调,在落实代表人诉讼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将努力通过积极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由于董监高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公司合法权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目前,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未来,投服中心将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法律责任,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维权生态。投服中心介绍,在近3年的支持诉讼实践中,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现有公益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师146名,在证券公益性诉讼领域树立了良好口碑。后续,投服中心将加强与公益律师的沟通联络,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做好代表人诉讼,共同营造良好的维权生态。

  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代表人诉讼显著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人将支付巨额赔偿金,现实来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个人都很难全额支付。为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得到偿付,投服中心将协调各方探索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与救济,让广大受损投资者在执行的最后环节得到赔偿。

  投服中心表示,将在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投服中心将秉承公益职责,在合适时机选取典型示范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开创证券维权新模式,切实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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