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在即 纠纷调解助维权
冯大爷:我国最近修订了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特别重视,您可以给我讲解一下当我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吗?
胡博士: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传统的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并明确了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的调解义务。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强化了调解在证券纠纷化解和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将严格依照新证券法精神,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纠纷调解服务。
冯大爷:原来我们投资者除了打官司还可以通过调解来维权啊,那调解的效果怎么样啊?
胡博士:调解是指中立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纠纷的活动。调解本身不具备强制力,但对于提高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化解双方矛盾具有明显的效果。以投服中心为例,自开展调解业务至2019年底,已受理纠纷8938起,调解成功6150起,涉及纠纷金额70.03亿元,赔偿金额20.56亿元。
为了确保调解的效率和效力,投服中心创设小额速调机制,鼓励证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经营主体与投服中心签订小额速调合作协议,对于金额1万元以内的纠纷承诺无条件接受投服中心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同时,投服中心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承接法院委托、委派的证券期货纠纷。
此外,投服中心还依托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搭建了网络调解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调解便利。
冯大爷:原来咱们投服中心在纠纷调解方面做了这么多工作,调解的效果也真是不错,那我以后在证券公司赔了钱就来调解了,你们可得帮我讨回损失。
胡博士: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双方纠纷,但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都应该由证券公司赔偿。比如,新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明确纳入其中,如果由于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造成了您的损失,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市场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双方都应当自觉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冯大爷:原来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赔偿啊,你刚才说的适当性义务是什么意思呢?咱们投资者也没证据证明证券公司违反义务啊。
胡博士:适当性义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提供产品和服务前,应该对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和评估,根据投资者的情况,提供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并充分说明风险。至于冯大爷您说的证据问题,新证券法也有考虑。新证券法区分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由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您是普通投资者,调解员会依照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冯大爷:这么说我就放心了,我可以大胆地买高收益产品了。
胡博士:当然不是这样啦,适当性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如果证券公司尽到了自己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就应该对自己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自负盈亏了。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因此,作为投资者,在做风险测评时,一定要认真填写,如实反映自己的风险承受水平。在购买产品前,对于机构工作人员的说明,如果有不懂的,要及时询问清楚,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在签字前,要对合同的风险条款进行确认。
冯大爷:今天收获挺多,我想持续了解一些投资者维权知识,有什么好平台吗?
胡博士:您可以持续关注投服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投资者网,了解更多新闻和权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