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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证监局:树牢守法诚信意识 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质量

“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专栏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云南证监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树牢守法诚信意识,借力资本市场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质量。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树牢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依托公司治理机制,共同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质量,创造投资价值。

  上述负责人指出,以昆明机床为例,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2013年后机床行业竞争激烈,昆明机床业绩下滑严重。面对经营上的困难,昆明机床时任管理层并未在改善内部管理,提升技术水平、积极拓展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努力,反而为了避免退市、实现“保壳”任务,铤而走险,利用内控及会计核算缺陷,虚增收入及利润。当财务造假成为一种习惯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愈发积重难返,在相关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上市公司最终退市,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形成了令人遗憾的多输局面。

  上述负责人介绍了案件违法事实。2017年3月21日,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查实以下违法事实。

  首先,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虚增收入方面,2013年至2015年,昆明机床与部分经销商或客户签订合同,经销商或客户虚假采购昆明机床产品并预付定金,但最终并不提货,后期将定金退回客户,或者直接按照客户退货进行处理,完成虚假销售。在此过程中,昆明机床虚构合同、发货单、运输协议等单据,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来虚计收入,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为避免虚计收入被审计人员发现,昆明机床采用在账外设立库房的方式,将存货以正常销售的方式出库,但存货并未实际发往客户,而是移送至账外库房。之后,昆明机床通过“二次”销售,虚构销售退回,或将产成品拆解为零配件从第三方虚构采购购回等方式处理账外存货,但原来虚计的应收账款无法冲减。为避免设立账外库房的事宜被审计人员察觉,昆明机床还要求出租外库的出租人将租金业务发票开具为运输费用发票。

  经查,昆明机床2013年跨期确认收入56笔,共计76,268,051.39元;2014年跨期确认收入59笔,共计41,229,649.47元;2015年跨期确认收入107笔,共计141,460,512.63元。昆明机床2013年虚计收入115笔,共计122,352,581.32元,2014年虚计收入46笔,共计79,459,999.98元,2015年虚计收入34笔,共计20,203,582.87元。此外,2013年至2014年,昆明机床还通过虚增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2,105,786.33元。昆明机床在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后,单边虚增合同价格。

  其次,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虚增利润方面,2013年至2015年,昆明机床基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批通过部分员工的内退申请,并向内退员工支付内退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的要求,昆明机床本应按照内退员工人数、内退福利补偿标准和应付的内退福利年限,测算相关应付福利的现值,确认当期费用和负债。但2013年至2015年,昆明机床通过调减内退人数、不予全部计提内退员工福利和少计高管薪酬等方式,少计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方面,2013年昆明机床少计12人,少计管理费用1,179,330.06元;2014年昆明机床少计102人,少计管理费用11,079,001.74元;2015年昆明机床少计169人,少计管理费用14,227,733.52元。高管薪酬方面,昆明机床应当按照考评方案计提当年高管薪酬,但财务未予全部计提,2014年少计专项奖励1,000,000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1,000,000元;2015年少计基本年薪及专项奖励共2,122,550.71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2,122,550.71元。

  再者,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方面,2013年至2015年,昆明机床通过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虚假降低实际产品制造成本等方式,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各年度期末存货。三年间累计多计成本235,272,252.56元,其中2013年多计成本120,871,685.64元,2014年多计成本69,014,625.10元,2015年多计成本45,385,341.82元;三年累计少计存货505,985,325.86元,其中2013年少计存货120,871,685.64元,2014年少计存货184,926,310.72元,2015年少计存货200,187,329.50元。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关存货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根据以上情形,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2月5日对昆明机床等23名责任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昆明机床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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