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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通报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3月23日通报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情况时表示,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审结的八千余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均具有一定的规则创设意义和示范价值。10个典型案例中,既有涉及金融借款、委托理财、保险和涉金融股权纠纷的金融民商事案例,又有不服“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案例,还有以新类型权益为标的的金融执行案例。

  具体来看,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明确了对于通过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以对赌协议等交易安排确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应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年利率24%的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而对于超过部分及金额不予支持,秉持了尊重商业判断、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很好的平衡,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坚持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如黄某某诉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形及其对应的诉讼时效的认定,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加入人的利益平衡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对诉讼时效制度在债务加入领域的运用具有指导意义。尚某某与张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区分保底条款与亏损发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功能,认定在后的亏损负担协议的影响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该判决思路兼顾金融风险防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了司法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

  三是坚持守住风险底线理念,监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侯某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明确了在行政机关能够举证处理相关事务的流程信息、当事人认可收到信件且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收到了信件邮寄的具体材料,使得行政诉讼双方举证责任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司法需求。始终站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民立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法律责任,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和审查标准,厘清了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投资市场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中,主审法官在厘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区别的基础上,明确了交强险项下追偿权行使的规则,有利于促进强化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吴某某不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复议案,探索落实行政诉讼有关实质解决争议的立法宗旨,在庭审审理争议行政行为的同时,抓住争议的核心,调查了解引发行政争议的市场行为,促动双方当事人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共同努力解决行政争议,既维护了金融监管机构执法权威,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社会效果,彰显了执法司法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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