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强化放管结合兼顾投融资平衡
强化投资者保护 夯实制度基础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问题是“重融资、轻投资”,投融资比例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创新制度安排,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
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规定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在我国当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
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证券市场维权成本高,本次修法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笔者认为,新证券法较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需求,总结吸收了证券监管及司法实践的优秀成果,体现了“放管服”的时代趋势。有理由相信,这将更好地奠定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