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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违规等 ST目药股东被出具警示函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浙江证监局网站1月28日发布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目药)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ST目药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2022年2月28日股权发生变更,相关股东迟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中,未披露对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信)的控制关系,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永新华瑞对全部违规事项负责,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对第一项、第三项违规事项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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