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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业绩造假 母公司选择主动退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概况

  H公司于1993年9月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信息通信产业、航天防务与装备制造。2020年1月,因公司2015年重组收购的子公司Z公司业绩造假,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分别为-11.15亿元、-5.12亿元和-14.70亿元,公司股票于2020年1月2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归母净利润继续亏损8.36亿元,公司股票因此被暂停上市。2021年1月,公司披露2020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1.5亿元至-2亿元,公司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触及净利润连续亏损的退市指标被实施强制退市。同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若认定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可能因此被实施强制退市。

  H公司预计将面临财务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退市风险,为了避免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公司选择在年报披露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式的主动退市,并相应启动实施了现金选择权等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措施。

  二、主要问题

  (一)在哪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主动退市?

  (二)H公司主动申请终止上市的依据是什么?

  (三)主动退市公司该怎样做好投资者保护?

  三、案例分析

  (一)在哪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主动退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7.1条规定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七种情形,即:(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二)H公司申请终止上市的依据是什么?

  股票上市规则第13.7.2条规定,根据上述第13.7.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21年1月25日,H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就主动退市议案进行审议,占全体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99.35%的股东同意主动退市,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98.55%的中小股东同意主动退市。

  因此,H公司选择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终止上市,其规则依据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3.7.1条第(二)种情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并符合第13.7.2条的要求。

  (三)H公司在主动退市过程中如何做好投资者保护?

  根据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主动退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

  根据公司公布的方案,本次H公司主动退市,由控股股东T公司向除T公司和限售股股东以外的全体流通股东提供现金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为4.18元/股,较之暂停上市前一日收盘价的溢价率为38.87%。

  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披露了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并在申报期间2月4日、8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根据申报结果,最终有效的申报数量为196,975,944股。

  2021年2月25日,公司公告《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股份清算与交割结果公告》,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已于2021年2月24日过户至T公司的证券账户中,同时相应的资金将自2021年2月24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转入有效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对应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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