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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卡联科技被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证监局对卡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卡联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2022年4月29日,卡联科技发布《股票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停牌。2022年6月24日,卡联科技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其中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卡联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北京证监局指出,卡联科技未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卡联科技上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李兵不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类型导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卡联科技、李兵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为尽快披露年报,卡联科技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年报延期披露非公司故意所为。其二,近几年来,受客观环境改变及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举步维艰,实难承担处罚结果。其三,李兵多年来身体状况较差,实在无力缴纳罚款。综上,卡联科技、李兵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第一,卡联科技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卡联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卡联科技经营困难、李兵无力缴纳罚款等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二,北京证监局已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卡联科技及责任人员李兵处以法定幅度内最低金额的罚款,量罚适当。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卡联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李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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