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担保遭遇监管铁拳 上交所对宁波中百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近日,上交所针对宁波中百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再次体现上交所“零容忍”查处恶性违规的态度,以及精准监管、责任区分的监管导向。
因宁波中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担任天津九策董事长,天津九策是宁波中百的关联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16日,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债务9.465亿元,合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清偿上述债务。其后,宁波中百出具担保函,确认公司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内容,并承诺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87%。担保函由龚东升未按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代表公司签署,并盖有公司公章。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4月18日,宁波中百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在限期内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中建四局要求宁波中百承担相关担保函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债务合计约为11.46亿元。2017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仲裁结果公告,仲裁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亿元需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经查明,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宁波中百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的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公司联系胡慷,要求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相关人员提供了公司的基础资料,知悉要求宁波中百提供担保等情况,但其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导致公司可能承担重大风险,违反了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龚东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审议并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公章,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胡慷作为董事会成员,在知悉担保事项的情况下,参与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操办,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交所决定对宁波中百予以通报批评,对龚东升、胡慷予以公开谴责。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处理过程中,上交所落实精准监管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责任区分,尤其是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始作俑者”,强化约束机制,提高违规成本,从重处分或顶格处分,抓住“关键少数”。 经充分讨论,对于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履职情况、知悉程度等主客观情节予以充分考虑。龚东升、胡慷系主导、策划、实施、参与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鉴于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龚东升个人未按照内部审批流程,擅自使用公章策划、实施所致,且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自查、真实披露,积极采取措施主张救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相关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及申请再审,维护公司权益,酌情考虑后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做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