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发起第二例支持投资者上诉案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 周松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7月26日消息,近日,西宁中院以因虚假陈述引发投资者损失的直接赔偿责任主体应为上市公司为由,一审判决驳回投服中心提起的藏格控股案支持诉讼请求。2021年7月14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黄某某向青海高院提起上诉并获法院受理。这是投服中心继ST大控案后第二例支持投资者上诉案。
串通上百家客户实施财务造假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是2020年中国证监会严厉打击的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之一,其违法手段隐蔽、复杂,两年内串通上百家客户,利用大宗商品贸易实施虚构贸易,金额巨大,情节恶劣。2019年12月,藏格控股被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
2020年9月,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陈波(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两位投资者提起支持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肖永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对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卫东(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藏格控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关键要素是“三个日期一个价格”,即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如果经过计算,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股票买入均价减去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计算出的基准价或者卖出价,金额大于0,即为有损失,投资者可据此金额请求赔偿。
本案中,对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原被告双方持不同意见。投服中心支持诉讼原告主张的实施日为2018年1月12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应披未披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30日藏格控股披露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基准日为2019年6月10日,基准价为8.06元/股。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藏格控股因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等三项行为被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等形式。投服中心认为,根据公司公告,占用资金最早发生在2018年1月10日,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故实施日应为2018年1月12日。2019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自查报告等一系列报告,股价开始下跌,该日具备揭露日特征。
被告主张实施日为2018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7年年报之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2日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9日,基准价为8.56元/股。
西宁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主张。
投服中心支持上诉 精准追偿责任人
投服中心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机构构成共同侵权责任,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责任承担顺序无法律限制。本案中,肖永明、吴卫东对藏格控股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并分别被处以5年、3年市场禁入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投服中心介绍,一审判决送达后,投资者黄某某立即表示上诉。在告知投资者诉讼风险后,投服中心继续委派一审代理律师陈波支持黄某某向青海高院提出上诉申请,请求按支持起诉时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向相关个人追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