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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挪用基金财产等 建邦基金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河北证监局日前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证监局对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基金”)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建邦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建邦基金于2014年7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日照建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泰)、建诚(镇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诚)是建邦基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

  经河北证监局调查,建邦基金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挪用基金财产。

  具体来看,建泰2018年9月成立,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但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建邦基金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建泰向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建泰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按照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建泰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但建泰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向建邦基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罗凤燕个人账户净转出662.17万元,罗凤燕用于建邦基金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股票等事项;建诚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股权投资,但建诚2021年7月至10月向建泰转款358.4万元,上述变更资金用途未经投资者同意。

  河北证监局认为,建邦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罗凤燕作为建邦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对罗凤燕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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