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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主板新增定价参考上限

黄灵灵 黄一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月1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涵盖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

  在业务及规则衔接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将于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3月4日起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

  对业务及规则衔接作出安排

  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等主要业务规则,自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等业务实施类规则,同步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

  沪深交易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其中,采纳30余条,主要涉及延长再融资、重组中介机构工作底稿报送时间、优化主板回拨机制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规范等方面。

  如优化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当主板发行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继续保持新股发行整体向网上投资者倾斜,同时适度调低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平衡不同投资者合理诉求。又如,完善受理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新增首发、再融资、重组等申请受理阶段延期补正安排,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必要便利。

  为稳妥推进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改革落地,沪深交易所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作出具体安排。如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多部交易组织与管理类规则,自全面注册制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板和创业板方面,相关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明确在审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

  主板保留直接定价方式

  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新股发行定价直接关系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的切身利益,是注册制改革的难点之一。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以往存在差异,主要调整优化了定价配售等机制安排,并强化了市场约束。

  定价机制方面,明确主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主板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同时,进一步完善询价定价,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

  配售限售方面,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

  风险防控方面,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

  明确未盈利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

  除主板外,此次,深交所还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深交所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

  专项通知主要明确三方面安排。首先,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

  其次,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

  另外,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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